发布部门:海南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海南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已经2005年1月十日海南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3月初三日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推行方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拟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管理参保职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成本等工伤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每年公布工伤保险费征收状况。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下列方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驻海口区域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区域的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在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管理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范。
用人单位自本方法公布实行的次月起,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行满1年的次月起,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行满1年的次月起,按本方法规定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一样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薪资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薪资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薪资总额的1.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按规定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基准费率依据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在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2、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适用浮动费率的档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本级、市、县统筹,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暂在本系统内实行统筹,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省级统筹。
洋浦开发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本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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